新反洗钱法宣传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新修订的反洗钱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习近平主席签署第三十八号主席令。
一、反洗钱法概要
(一)反洗钱的概念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反洗钱工作原则和要求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全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反洗钱信息保密
对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
(一)不得提供洗钱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如出租、出借身份证件以及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替人开户、转账、汇款、取现等为洗钱提供便利的行为。
(二)配合尽职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制裁人员等采取反洗钱特别顶防措施,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向有关人员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四、举报及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向公安机构举报。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地市支行反洗钱部门举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举报电话:0755-25590240
(三)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举报。
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34信箱
收件单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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